生化学院教字[2023] 21号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大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管理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湖工大设备字〔2007〕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教育部根据国家规定明确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配备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设备责任人,其职责是:
1、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正常运转,操作设备,培训和指导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操作设备,扩大使用范围;
2、组织在仪器设备上的教学科研任务,开发新的功能,承担服务性分析测试任务,发挥仪器最大效益。
3、制定仪器管理的规章制度,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
4、及时登记和填报有关使用数据和报表,数字准确可靠;
5、确保设备的安全、防盗,严格按照保卫要求作好安全防盗的工作;
6、设备责任人如有变动,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必须逐台落实设备责任人,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同时及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登记本》中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所有设备必须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向校外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设备管理单位须制定规范的收费方案报财务处审核后对外公布实施,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海关监管的进口设备需要挪动必须事先报告设备处,在征得海关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或被盗,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设备处。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厘清责任,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拨款修复。对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因为设备责任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被盗,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具体参见学校相关文件。
第九条 设备运行耗材经费,由如下渠道构成:
1、实验教学项目所需耗材,由教务处核实计划,设备处负责采购供应。
2、科研项目所需耗材,从科研经费中支出,由项目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协商后自行采购、核算。
3、学校单独设立的专项经费,由设备处负责采购供应。
4、对外有偿服务的设备,学校不再提供耗材,实行以机养机。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专项运行维修费。对外有偿服备的设备,原则上由服务收入中支付设备运行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并提出书面报告。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等内容。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维修结束后,及时做好维修记录。由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写出完整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工业大学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