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学院教字[2023] 22号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实验室科研分室化学品使用保管条例
1、药剂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2、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3、科研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购买应根据研究任务和使用数量,由各科研老师拟定采购计划,报备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购买,指导老师为第一责任人,且需将购买清单交学院实验室报备。
4、如需到学院危化品库领取科研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应严格按照危化品领用程序进行,填写《易制毒危化品领用申请单》,且必须由老师亲自来领取。
5、科研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保管,双人双锁,存放该类化学品药柜应坚固、保险,使用时指导老师应现场指导,要严格记录使用情况,每周至少一次自查科研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管理情况。
6、储存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7、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8、科研实验室所存化学试剂由科研老师本人负责,如发生相关事故,科研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9、本条例解释权归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10、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