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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5-27

生化学院教字[2023] 26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学院教学科研、日常办公、行政后勤和产业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上级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制度适用于湖南工业大学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各个部门(各系办及实验室等)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使固定资产流程化,充分发挥低值易耗品的效能。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使用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 学院对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主管领导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专职资产管理员(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院资产管理制度;

(二)审核办理院内固定资产查验、入库建档、调剂、处置等;

(三)组织学院各系部或使用人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四)协调各系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和资产的高效运转;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协调组织相关资产管理、使用及安全培训、考核;

(七)对资产管理和使用相关系、室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八)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九)登记学院总固定资产明细帐簿,维护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动态管理;

(十)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意见组织实施资产处置;

(十一)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状况。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及使用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其具体方法如下:

(一)房屋基建,行政后勤、教学科研与学生办公用的通用家具设备由学院后勤办公室主管,各实际占有人为使用人。

(二)本科教学实验室的所有固定资产由是实验中心主管。各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员)默认为所管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人为实验室主任(有专职大型精密仪器操作员或管理员的为专职人员)。

(三)科研实验室由科研实验室主任主管,根据具体的实验室使用导师确定本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人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有专职大型精密仪器操作员或管理员的为专职人员)。


第八条 主管系部、使用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资产特征、使用和维护特点建立具体的资产使用和维护方法;

()协同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明细档案和制定固定资产卡片;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卡片,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计划,根据处置批复实施资产处置。

第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检修维护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专项资产和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和借用严格落实使用申请制度,由实相应的主管科室主任和使用人签字审核。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对外开放、出租、出借等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科室调整时,由相关系部主管、使用单位和个人会同管理员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发生资产信息变更(一般为地点和使用人)的必须有主管系部责任人和使用人签字确认。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会同各具体使用部门监督办理交接手续,资产使用人变更前后必须有主管系部责任人和使用人签字确认。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账物,资产使用人变更前后必须有主管系部责任人和使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或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账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

(一)学院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

(二)各系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和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三)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设置分类明细帐,并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九条 明细帐应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分类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入出库单、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经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报账及记帐依据,分别登入相关帐册。各种帐册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提交调拨申请,经调出、调入系、办、实验室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员、存放地址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和台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人根据《湖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申报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申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均不得随意处理,必须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报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人及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上报资产管理员;

(二)资产管理员根据学院资产总账和学校资产动态信息进行初审;

(三)学院办公和实验室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审核;

(四)院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五)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六)资产管理员完成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完成处置申报;

(七)根据学校批复处置固定资产,涉及资产处置的部门和使用人协助资产管理员或实验室、办公室完成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批复的处置资产(主要是报废处置),各系部和具体的使用人应该按照要求粘贴处置标签,处置标签应包含资产编号,资产名称,使用人,购置日期,处置方式(报废)。

第二十七条 已经批复的处置资产在张贴标签后应统一收集堆放,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2022525日